大多数寻求离婚的女性有 3 个优先事项: 1. 离婚证明 2. 子女的监护权 3、最大程度的资金支持和结算 1. 离婚: 在从家庭指导委员会收到用于立案的无异议证书(NOC)后,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妇女通常被要求出示证人来证明她想要离婚的原因。证人可以是 2 名男性或 1 名男性和 2 名女性。这些证人必须向法庭解释,由于这些原因,该女子的婚姻并不幸福,并且基于她的痛苦,她正在寻求离婚。 没有向证人提出确切的问题。他们应该了解索赔人的个人和家庭事务,并且应该能够回答向他们提出的所有问题,即他们如何知道或相信这对夫妇之间的家庭生活是困难的、不幸福的,因此是不可能的。
对于不会说阿拉伯语的人,法庭会提 丹麦手机号码列表 供翻译来听取证人的陈述。 如果女方无法带证人,离婚程序仍然可以继续进行。法官将试图从证人的陈述中确定原告的婚姻生活并不成功或幸福。 2. 保管: 对于原告来说,监护权是最敏感、最情绪化的话题,在本案中,尤其是女性。就监护权而言,一般规则是,在男孩 11 岁、女孩 13 岁之前,监护权应由母亲承担。然而,这一一般规则有许多例外情况,可以肯定地说,法院会寻求所涉儿童的利益。 即使在上述年龄之后,如果孩子仍留在母亲身边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法院可能会以有利于母亲的方式延长孩子的监护权。如果法院甚至在这些年龄之前就认为孩子与父母另一方在一起会更好并且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则可以由母亲下达决定。
然而,为此,证明母亲不适合的举证责任非常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仍留在母亲身边。 当孩子达到上述年龄时,监护权不会自动转移给父亲,他必须提出索赔并申请孩子的监护权。如果他不这样做,则假定他接受母亲应继续监护孩子。 3、最大程度的资金支持和结算 当向丈夫索取经济支持时,最重要的方面是证明丈夫的收入。丈夫的收入决定支付给子女的赡养费金额和一次性支付给妻子的金额。许多人在申请这些金额时纯粹关注申请的金额而不是收入,导致申请薄弱并降低成功的机会。法院决定的任何和解的基础都是收入,这应该仍然是所有此类诉讼的焦点。还应该记住,妻子可以要求任何未付的赡养费,或者可以要求报销她为她的生活或孩子支付的任何金额,最多可追溯到 3 年。根据《个人地位法》,无论妇女的经济状况和收入如何,丈夫和父亲都有责任支付妻子和孩子的所有费用。